五华县委县政府关于实行计划生育优惠奖励的决定


作者:whml    更新时间:2010-08-06

一、计划生育优惠奖励卡发放对象及申请办法

     2009年12月31日以前户口在我县农村的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包括自愿结扎的一孩夫妇。下同),可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申领计划生育优惠奖励卡,经村委会、镇计生办核定后,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发放。
 
 二、优惠奖励措施
 持有计划生育优惠奖励卡的家庭(以下简称持卡户)除了享受省市优惠政策之外,还可享受下列优惠:
(一)所有需要办理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的部门,对持卡户可直接凭卡办理,不需要另作计划生育情况审核。
(二)镇政府:注重从持卡户中发展、培养村级后备干部;重视解决持卡户的生产、生活困难,在同等条件下,扶贫优先,安排到村镇企业优先;对持卡户子女考上大学而无钱缴费的,镇、村两级要切实给予资助解决。
(三)财政部门:(1)负责落实省政府规定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配套奖励资金。(2)负责落实2004年10月1日起实行二女扎的持卡户每月50远的计划生育奖励金。(3)负责为持卡夫妇及其小孩办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四)政法部门:及时制止和打击农村持强凌弱、房姓、宗族等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持卡户的合法权益。持卡户如有民事纠纷需提起民事诉讼,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给予提供法律援助,并免收民事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公安部门免收户口(逾期)入户费、工本费。交警部门免收机动车辆(本级收入部分)的入户费、年审费、驾驶执照费。
(五)教育部门:免收持卡户孩子的小学、初中、高中教育阶段的书费和杂费。考上大学的持卡户小孩,资助、奖励优先。
(六)计生部门:免收纯生二女户(含一孩户)结扎手术费、结扎后查孕费、《计划生育服务证》工本费;每年免费为持卡妇女进行一次妇女常见病普查。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持卡夫妇及其小孩在推荐劳动就业和调配劳动力资源工作时给予优先照顾;优先安排参加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职业技术培训,免收培训费、资料费。
(八)民政部门:对遭受自然灾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持卡户的社会救济应高于其他受灾户;对恢复住房确有困难的,建房补助应高于其他救济对象;对年人均收低于1500元的持卡户列入低保对象,纳入低保救济的持卡户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可以同时给予临时救助。
(九)农业部门:对持卡户免收各种农业技术培训费、资料费,免收种子、农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免费提供先进实用技术和市场信息;对持卡户购买自用的稻种,价格按成本价计算。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性、选择性地开展“直通车”技术指导。
(十)卫生医疗部门:当地医疗机构免收持卡户夫妇及其小孩持号费,医疗等费用(按成本价计)优惠30%,需住院治疗时,床位费五折优惠,并对持卡户14岁以下的小孩每年免费常规体检一次。
(十一)工商、税务部门:免收持卡户的个体经营有关费用,免收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和工商营业执照费用。
(十二)国土、建设、房管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持卡户安排解决宅基地,优先给持卡户办理建房用地手续,办理准建手续,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免收相关费用(只限一次)。
(十三)县直单位和现职副科以上干部扶持挂钩贫困户应首选持卡户。
 
三、组织实施
      实行计划生育优惠奖励卡制度,是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部分,各镇、各部门要从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出发,认真执行本决定规定的优惠奖励措施,并把任务分解到职能部门、业务股室,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各项优惠措施落实到持卡户。县将把落实情况纳入当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四、监督保证
     计划生育优惠奖励卡,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统一制作、发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严格把关、严格登记、严格管理。
     计划生育优惠奖励卡要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方有效。持卡人要妥善保管优惠卡,不得出借、转让、涂改,遗失应及时报告,持卡人出借、转让、涂改、弄虚作假骗取优惠卡或收养、抱养、超生小孩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持卡资格,并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售货员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向持卡户提供本决定规定优惠奖励的,持卡户可向县计生主管部门投诉,县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