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河东镇人民政府 编印
生 育 节 育
什么是晚婚晚育?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比法定婚龄推迟3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哪些人可以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
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经审批后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省条例》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有什么规定?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参加孕情检查,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女方在生育后90天内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剖宫产术后对象90天内指导其使用避孕药具,半年后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在生育后90天内,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服 务 管 理
计划生育服务证制度
实行持证服务,新婚妇女应在结婚登记后到镇人口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申请再生育的,须持证到镇人口计生办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办理婚育证明,并可在现居住地参加孕情检查。
法 律 责 任
什么是违法生育行为?
违法生育行为包括:超生子女;未办理登记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且在六十天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符合再生育一胎子女条件但生育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违法生育行为应受怎样的经济处罚?
违法生育行为应对其夫妻双方征收社会抚养费。
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且在六十天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夫妻双方按上述征收基数,一次性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超生处理。
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根据其收养子女数量,按上述规定处理。
符合再生育一胎子女条件但生育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按计算基数的征收2%社会抚养费。
利 益 导 向
目前我县计划生育有哪些优待奖励?
1、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起,每人每月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80元。
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只生育(含收养、抱养)一个子女、纯生二女、婚后没有生育的本省籍农村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后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直至本人死亡为止。
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的给予每人每月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15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达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的给予每人每月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12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4、纯生二女结扎户(包括自愿结扎的一孩夫妇)奖励(又称即扎即奖)。
从2004年10月1日起我县农村居民纯生二女户结扎(包括自愿结扎的一孩夫妇),自落实结扎手术当月起给予该夫妇每人每月50元奖励,直至与省奖励办法相衔接,并发给《五华县计划生育优惠卡》。
《五华县计划生育优惠卡》持卡户还可享受哪些优惠?
1、所有需要办理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的部门,对持卡户可直接凭卡办理,不需要另作计划生育情况审核。
2、持卡户由县政府十多个职能部门分别在生产、生活、建房、教育、医疗、扶贫等方面给予优待照顾。
3、由财政部门统一为持卡户夫妇及小孩办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