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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

  一、受处罚的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受罚者如果是公民,罚款2000元以上;如果是企业或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具有听证的权利。

  三、受处罚者符合听证条件,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四、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如果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并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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