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为规范医疗市场秩序,加强医疗机构规划和管理,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率,增强医疗服务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广东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站服务能力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60号)、《关于加快广东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09〕127号)、《五华县卫生事业“十一五” 发展规划》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修定我县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一、指导思想
本规划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的有关精神为原则, 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每五年修定一次,根据考核评价的情况和当地社会、经济、医疗需求、医疗资源、疾病等发展变化情况,对所定指标进行修订。修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也要按上述程序审核、批准、发布”的要求,以本县行政区域内居民和流动人口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及公平地向全体公民提供良好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设置和布局,引导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避免医疗卫生资源的重复配置,为我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提供依据。
二、区域概况和居民健康水平
(一)区域概况。我县位于广东省东北部,是一个以农业经济为主体的山区县。辖16个镇,411个村民委员会,25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总人口128万人,其中县城 17.5 万人。
(二)居民健康水平。2009年,全县年均人口出生率8.04‰,死亡率4.7‰。婴儿死亡率4.85‰,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9.1‰,孕产妇死亡率9.9/10万,法定传染病发病率105.46/10万。居民疾病谱变化,传染性疾病下降,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上升。我县居民死亡原因疾病前五位是:恶性肿瘤、损害和中毒、心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脑血管疾病。
三、现有卫生资源和服务状况
(一)医疗卫生机构。全县卫生事业发展稳定,医疗服务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比较完善,截至2009年底,全县已设置医疗机构705间,其中县级综合医院1间,中医医院1间,妇幼保健院1间;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下同)30间(华城镇中心卫生院、安流镇中心卫生院属二级乙等综合医院);村卫生站(室)460间;卫生院延伸诊所197间;个体诊所9间;医务室5间; 慢性病防治站1间,精神病康复医院1间。
(二)医院床位。截至2009年底,全县共有床位1370张,其中县级医院775 张,卫生院595张;计算千人床位数为1.01张。
(三)卫生人力。2009年全县共有卫生技术人员2758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1054人,注册护士929人。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分别为2.2、0.8、0.7人。
(四)医疗设备设施。医疗设备配置基本完备,能满足基本医疗服务临床诊疗项目需要。县级医院配置有全身螺旋CT、大型X光机、彩色B超等大型先进医疗设备,能够开展普通外科、脑外科、胸外科、骨外科、泌尿外科、烧伤外科、心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内分泌科、肿瘤科、传染科、妇科、产科、中医科、五官科等各类业务,一般疾病均可在境内得到有效治疗。镇级卫生院配置有B超、X线机、尿液分析仪等医疗设备,开展了普通内科、普通外科、儿科、中医科、妇保、儿保、传染病管理、地方病防治等医疗预防保健业务以及承担公共卫生监督、村卫生站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爱国卫生技术服务等职能。每个行政村均设置了村卫生站(室),全县三级医疗网络健全,医疗机构覆盖率100%。
(五)卫生服务状况。2009年全县年均总诊疗人次为21.4万,出院人次为9.7万,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5.1 天。住院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为88.7%。
四、现状分析
(一)医疗机构设置及管理欠完善。个别镇尚存在村卫生站(室)重复设置和不合理设置,诊疗行为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现象,不利于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有潜在医疗安全隐患。
(二)医疗服务整体水平不平衡。县、镇、村三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水平发展不平衡,村级医疗机构人员素质普遍偏低,村卫生站服务能力建设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卫生人员结构欠合理。全科医生、预防保健人员、基础医学、科技情报等学科人员及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不足;高职称的学科带头人少,专、本科以上学历的卫生技术人员比例偏低,人员结构欠合理。
五、医疗机构设置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面向全人群,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以农村基层为重点,保证全体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二)整体效益原则。在“控制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的前提下,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利用医疗系统的整体功能,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不断提高医疗机构整体素质,发挥医疗和预防保健网的整体效益。
(三)可及性原则。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布局合理,易为群众服务。
(四)分级原则。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将其分为不同级别,实行标准有别、要求不同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体系。
(五)公有制为主体原则。全县医疗机构设置以公有制为主导,坚持以国家和集体举办为主,社会力量举办为适度补充,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医疗市场竞争,适度放开非基本医疗和特需服务。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积极引导、统一布局、把握标准、加强管理,按照总量控制、适度发展原则设置。
(六)中西医并重原则。遵循卫生工作方针,中西医并重,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
(七)社区卫生服务为重点原则。结合医疗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严格的双向转诊制度,分流就医层次,引导卫生资源向基层和社区流动。为居民提供全面、优质、高效和集预防、医疗、康复、保健、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六、修订办法
(一)在县城规划范围内,同类(指级别、同类型和功能基本相同)的医疗卫生单位不得重复设置。
(二)卫生院必须设在镇政府所在地圩镇规划范围内,每镇设置1间。保留撤并镇卫生院。
(三)村委会辖区内原则上设置1间村卫生站,人口较多且居住分散(居民步行半小时以上才能到达医疗机构)的村委会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但站与站之间的服务半径要适宜。
(四)厂矿企事业单位、学校等部门要为内部职工、学生提供医疗服务的,可在本单位规划区域内设置医务室,但不得对外提供服务,服务对象只限于本单位内部的干部、职工、学生。设置医务室时,要报县卫生局备案,办理有关手续。
(五)积极发展民营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和个人投资在我县开设目前我县医疗空白的专科医疗机构。
七、设置规划和布局
(一)现有医疗机构
1、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
县级综合性医院1间,县中医医院1间,妇幼保健院、慢性病防治站1间,卫生院30间(华城镇中心卫生院、安流镇中心卫生院属二级乙等综合医院)。
2:企事业单位、私人设置的医疗机构:
企事业单位设置的卫生室5间、精神病康复医院1间;私人设置的个体诊所9间。
3:村卫生室:由村委会举办的村卫生室460间。
(二)规划新设置医疗机构:
按“一县三院,一镇一院” 的要求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落实省政府加快广东省民营医疗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卫[2010]58号)的有关规定,本规划期内不增加公立医疗机构的数量,不扩大现有公立医疗机构的规模,优先发展民营医疗机构,规划由社会或私人投资设置一级综合医院3间(县城、华城镇、安流镇各1间,设置病床各60张);眼科医院1间,设置病床30张;口腔医院1间,设置病床30张;康复医院1间,设置病床50张。社会或私人投资设置医疗机构原则上定性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允许公立医疗机构具有行医资格的富余人员申办诊所类医疗机构,但不得聘请社会人员。鼓励有中医行医资格的人员申办中医个体诊所,以满足群众对中医医疗服务的需求.
无村卫生站的行政村可设置卫生站一间。
厂、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本单位规划区域内设置医务室,学校申请设置医务室的,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置。厂、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设置的医务室不得对社会开放。
(三)分级和分类。
设置医疗机构根据其服务范围和辐射能力,分县级医院、镇级卫生院、村卫生站(室)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三级和厂矿、学校、机关医务室、民营性医疗机构。
设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性质、社会功能、服务任务、经营目的划分为非营利性、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为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捐资举办的医疗机构一般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个体诊所、股份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核定的界定、核定程序等按照国家四部委下达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实施。
(四)医院床位配置。
根据《广东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要求(1.0~1.8张/千人),规划期内全县设置病床数2080 张,达到每千人口1.6张, 其中民营医疗机构床位比例占15%.
(五)卫生人力配置。
1.医师数量配置。
根据《广东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要求,并结合本县实际,规划期内全县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3.1人, 其中医师1.4人,护士1.2人。
2.卫生人力分布。
从卫生人力分布看,绝大多数卫生技术人员集中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而镇级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短缺,因此,应加强农村、社区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加大对农村卫生和基层社区卫生的扶持力度,保证全体居民尤其是农村居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3.卫生人力结构。
随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发展和农村卫生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县对社区医师、
八、实施与评估
本规划经市卫生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颁布后,由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职能为组织规划实施,监督实施进度,做好部门协调,研究和解决本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制定对策措施。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本规划,由县卫生局负责审批。
本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与上级有关政策法规不符的情况,由县卫生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整。

